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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42 号
发布时间: 2021/8/30 作者: 佛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 1061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指引》和《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有效管理,规范各级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建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制度,规范和督促白蚁防治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我市白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指引》和《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导则》,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8 月 27 日
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指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0 号)、《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佛建﹝2020﹞18 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提高施工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白蚁防治行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
第三条【建立质量体系】白蚁防治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白蚁预防设计和施工,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开工前要求】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项目正式开工前,白蚁防治单位应在项目范围内进行蚁患调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施工方案。
第五条【相关主体职责】白蚁防治相关主体应各司其职,避免施工过程不衔接而影响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质量。白蚁防治单位应委派专人与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现场建筑施工工程进度,协调、配合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建设单位应委派专人联系,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协调白蚁防治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监理单位应对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白蚁预防各环节施工做好检查、记录、审核等监督工作。
第六条【施工前准备】白蚁防治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施工方案和现场建筑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施工,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段划分、施工程序、施工技术、安全保障措施、使用药物种类、剂型、剂量、浓度处理方法、施工质量标准等。
第七条【施工要求】白蚁防治单位应按当天工程量备足使用药物、施工设备、劳保用品,施工时使用的药物须妥善保管,应做好施工自检记录和施工段确认记录; 施工过程中,白蚁防治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检查和施工质量验收及当天施工完工的技术交底; 每天施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将剩余药物和施工器械清点记录后,运回仓库,不得将剩药、施工器械留置现场,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八条【施工验收】白蚁预防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现行国家和省行业标准规定进行施工质量专项验收,白蚁预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应签署《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表》《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预防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书》,验收后应建立预防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原有房屋的白蚁灭治】原有房屋的白蚁灭治,白蚁防治单位应根据房屋的类型、用途和结构,在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勘查,并填写勘查记录,根据白蚁种类、危害特征和业主的具体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记录,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在验收证明中签字确认,并将有关工程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复查】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处理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定期进行复查。作预防处理的新建房屋工程竣工后,前五年每年复查一次,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年复查二次;作灭治处理的原有房屋的复查,参照新建房屋的标准执行。复查时,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应对房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如发现白蚁危害,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灭治。复查完毕,应填写《白蚁预防(灭治)工程回访复查表》,并会同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签字盖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加强监管】各区住建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监管,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和有效期】本指引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 有效期同《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佛建﹝2020﹞18
号)一致。
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导则
1 总则
1.1 为落实《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0号)、《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佛建﹝2020﹞18号)等文件规定,规范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实
际,制定本导则。
1.2 各级住建部门应按照本导则要求,检查本辖区内新建和原有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管主体、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
1.3 各类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管主体应按本导则要求,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责任主体进行白蚁防治检查。
1.4 各类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责任主体应对照本导则要求,定期开展白蚁防治自查和整改。
1.5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
1.6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人员应全面掌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科学检查、廉洁自律、坚持原则。
1.7 被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 监督检查内容
2.1 监管主体履职情况
(1)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机制体制建设情况;
(3)城市房屋白蚁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情况;
(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5)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情况;
(6)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情况;
(7)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信息统计及报送情况;
(8)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情况等。
2.2 新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2.2.1 建设单位
(1)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2)《白蚁预防合同》签订情况;
(3)白蚁防治施工方案审查情况;
(4)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是否在销售现场公示项目的《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5)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是否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
2.2.2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人员管理情况;
(2)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情况;
(3)白蚁防治使用药物审查情况;— 7 —
(4)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情况;
(5)白蚁预防工程监督检查记录情况;
(6)白蚁预防工程安全隐患及事故报告、监督整改情况。
2.2.3 白蚁防治单位
(1)白蚁预防合同签订情况;
(2)白蚁防治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3)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章规程建立、执行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药物使用和管理情况;
(7)现场施工记录情况;
(8)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9)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执行有关规定及规程情况;
(10)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1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台账建立情况;
(12)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13)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14)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15)回访复查情况等。
2.3 原有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2.3.1 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1)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章规程建立、执行情况;
(2)白蚁防治合同签订情况;
(3)房屋在白蚁防治的保治期限内发生蚁害后通知白蚁防治单位灭治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及台账建立情况;
(5)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等。
2.3.2 白蚁防治单位
(1)白蚁预防合同签订情况;
(2)白蚁防治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3)在合同保治期定期回访复查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章规程建立、执行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药物使用和管理情况;
(7)白蚁防治企业复查完毕是否填写《白蚁预防(灭治)工程回访复查表》;
(8)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9)施工执行有关规定及规程情况;
(10)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台账建立情况;
(11)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12)灭治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
3 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3.1 各级住建部门应根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履职情况督查和安全生产检查。
3.2 各区住建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内的房屋白蚁预防(灭治)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辖区每个新建商品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项目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 1 次,对辖区所有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 1 次,对已投入使用且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办公楼、居住小区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 1 次。每年定期开展检查并上报检查情况,每年年底将年度开展检查项目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市住建部门。
3.3 市住建部门按季度定期抽查各区住建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并将有关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年终对各区年度检查项目数量、整改监督等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工作不力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通报;对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4 区住建部门应成立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组应包括一定数量的相关技术人员。
3.5 监督检查组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等,并听取被检查单位履职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
3.6 监督检查组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并针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7 区住建部门应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通知书等;被检查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时完成整改并及时向区住建部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4 附则
4.1 区住建部门应注意保存影像资料、重要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情况反馈意见等有关文件。
4.2 本导则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同《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佛建﹝2020﹞18 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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